职业技术学院,各处级单位:
《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经
2011年
5月
11日
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农业大学
二○
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校领导,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校长助理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
年6
月11
日
印发
(共印90份)
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学校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自治区组织部、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实施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90号)和《关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及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内人社办发[2010] 379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设岗,优化结构。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不断优化各类人员结构。
第三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岗位设置要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建设,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四条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通过定编、定岗、定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
第五条 竞争择优,稳步推进。认真调研,科学论证,严格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做好政策衔接。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名称
第六条 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设置特设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学科研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水平、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及其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党政群团等部门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一般在没有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没有空缺情况下,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而设置的各类别、等级的非常设岗位。
第七条岗位名称与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
1、教学科研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分十二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教学岗位名称
|
备 注
|
1级
|
正高级
|
教授一级
|
包含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实习员等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岗位。
|
2级
|
教授二级
|
3级
|
教授三级
|
4级
|
教授四级
|
5级
|
副高级
|
副教授一级
|
6级
|
副教授二级
|
7级
|
副教授三级
|
8级
|
中级
|
讲师一级
|
9级
|
讲师二级
|
10级
|
讲师三级
|
11级
|
初级
|
助教一级
|
12级
|
助教二级
|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专业技术水平和在学校的地位与作用,不同系列岗位分设不同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
|
备 注
|
1级
|
正高级
|
“正高职务”一级
|
前列引号中内容对于不同专业技术系列应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
2级
|
“正高职务”二级
|
3级
|
“正高职务”三级
|
4级
|
“正高职务”四级
|
5级
|
副高级
|
“副高职务”一级
|
6级
|
“副高职务”二级
|
7级
|
“副高职务”三级
|
8级
|
中级
|
“中级职务”一级
|
9级
|
“中级职务”二级
|
10级
|
“中级职务”三级
|
11级
|
初级
|
“初级职务”一级
|
12级
|
“初级职务”二级
|
13级
|
“员级职务”
|
3、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我校对应八个等级。
管理岗位等级与名称
|
职务等级
|
一级职员
|
|
二级职员
|
|
三级职员
|
厅级正职(正校级)
|
四级职员
|
厅级副职(副校级)
|
五级职员
|
处级正职
|
六级职员
|
处级副职
|
七级职员
|
科级正职
|
八级职员
|
科级副职
|
九级职员
|
科员
|
十级职员
|
办事员
|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我校未设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
工勤技术等级
|
技
术
工
|
一级
|
高级技师
|
二级
|
技师
|
三级
|
高级工
|
四级
|
中级工
|
五级
|
初级工
|
普通工
|
第三章 岗位总量与岗位等级控制
第八条 岗位总量
根据自治区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现有工勤人员数量,自治区主管部门核定我校专业技术岗位1978个(高级989、中级791、初级198个),管理岗位349个,工勤技能岗位191个。
学校根据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需要及人员状况,再分解、确定各类、各部门岗位数量。
第九条岗位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由国家统一掌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统一掌握、评审。
2、除教学科研之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依据不同系列情况分别设为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六级或八级,即:专业技术系列中有正高职务的一般最高设岗等级为四级,只有副高职务的一般最高设岗等级为六级,部分专业技术系列最高只设到八级。管理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由自治区确定,工勤技能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一级。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条 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不低于78%(其中教学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60%以上);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4%左右;工勤技能岗位按照聘用在岗实际,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8%,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第十一条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5:4:1,正副高级控制比例为1:2。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6:3.4:5.0;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3.7:4.0;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等级设置和高级岗位的比例适当向教学科研岗位倾斜。
2、管理岗位
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按照自治区编办核定数额或按上级组织任命执行;其他管理岗位学校总量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其中一、二级技术工岗位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第五章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学校在自治区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细则,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权限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学校推荐、自治区统一掌握的岗位;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和管理五级、六级岗位及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评聘;其他各类各级岗位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评聘。
第十四条岗位任职条件
各级各类岗位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基本任职条件和具体聘用条件。
1、学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适应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以上,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其他基本条件。
2、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上岗聘用条件。具体岗位的聘用条件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评聘的基本程序:公布岗位名称、数量、职责、任职条件;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岗位评审;学校审批;公示;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合同签订、鉴证;兑现待遇等。
第十六条聘约管理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岗位特点,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要明确受聘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2、学校将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实行短期、中期和长期等不同的聘用期限管理办法。聘期一般为三年。新聘人员的首聘合同终止时间一般为同类受聘人员合同终止的相应时间。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终止时间应为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聘期内岗位变动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第十七条 新录用人员的岗位聘用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其资历、业绩及学术影响等因素,确定岗位等级;其他原因调入人员,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的聘用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2、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或管理七级岗位。
3、硕士学位获得者,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管理九级岗位。
4、学士学位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管理九级岗位。
第十八条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者,经校长提议,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九条 除学校明确批准延聘的博士生导师外,其他因各种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参与学校的岗位聘任。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经主管部门核准,学校将根据机构编制的变化以及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定期对岗位总量及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全部岗位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进行管理,因工作需要转岗的,按照岗位聘用权限,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校工作的特点,确因工作需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要求的学校领导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管理岗位的人员可同时兼任教师职务(即“双肩挑”)。“双肩挑”人员(包含因工作需要从专任教师中选任到学校或职能部门领导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控制在管理六级以上职员,同时占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以管理岗位为主,实行“双岗、双聘、双考核”的管理办法,聘期内纳入职员管理。“双肩挑”人员可自愿选择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或管理岗位工资,但一经确定原则上在聘期内不再调整。
学校教学、科研、教辅等业务部门担负领导职责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并重的岗位,一般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指学院副书记,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及一线专职辅导员等)可按照学生思想教育岗位聘用,同时按任职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满的新受聘人员和新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同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公派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岗位之间不能混用,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相应的调整。
因学科和队伍建设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而现有结构比例或岗位已超出学校核准数的单位,可向学校申请机动岗位。柔性引进的兼职人员不占所聘单位的岗位数,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在聘期内,岗位出现空缺,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每年针对本聘期内出现的岗位空缺进行一次聘用申请、评审,其聘期最长至本轮聘期结束。
第二十七条重视并妥善处理聘任过程中的聘余人员,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内党办发[2005]17号)、《内蒙古农业大学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岗位考核
1、考核。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岗位考核应坚持以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
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奖惩、工资晋升和其他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人事争议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对聘用、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等有异议的,有权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提请复议,或者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三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负责审核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各类岗位聘用结果以及由各单位推荐到学校统一评聘的岗位拟聘人选。
二、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申报人选的资格评审。
三、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全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类意见、争议、投诉和申诉的调查和调解,并将有关结论向领导小组报告。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四、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主要职责是:
1、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比例及基本任职条件拟订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等;
2、根据学校授权,负责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
3、负责审核、推荐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用人选;
4、负责本单位所有受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1、岗位设置管理是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人才强校工程的重要内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学校推行人员聘用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施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职业技术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本办法所涉及聘用条件中的业绩成果除学术荣誉外,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内蒙古农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内蒙古农业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4、内蒙古农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学岗位设置与聘任,要结合学校师资队伍现状及学科发展水平,注重业绩成果和实际工作需要,兼顾积累贡献和高水平人才的发展,统筹设置,择优竞聘。
第三条在岗位设置比例和岗位聘用条件等方面突出教学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总量
教学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共设置教学岗位1400个。
第六条 结构比例与岗位数
岗位等级
|
结构比例
|
岗位数
|
岗位名称
|
控制比例
|
岗位数
|
正高级
|
22%
|
308
|
教授一级
|
|
|
教授二级
|
17.5%
|
54
|
教授三级
|
33%
|
102
|
教授四级
|
49.5%
|
152
|
副高级
|
33%
|
462
|
副教授一级
|
25%
|
116
|
副教授二级
|
40%
|
185
|
副教授三级
|
35%
|
161
|
中级
|
40%
|
560
|
讲师一级
|
32%
|
179
|
讲师二级
|
43%
|
241
|
讲师三级
|
25%
|
140
|
初级
|
5%
|
70
|
助教一级
|
70%
|
50
|
助教二级
|
30%
|
20
|
第七条教学单位岗位等级总体控制比例
类别
|
高级(%)
|
讲师
助教
(%)
|
备注
|
小计
(%)
|
教授(%)
|
副教授(%)
|
|
二:三:四
|
|
一级
|
一类
|
具有国家重点学科及3个以上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学院;
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及①3个以上二级学科博士点或②2个以上二级学科博士点和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
≤63
|
≤28
|
2:3:5
|
≤35
|
≤27
|
≥37
|
生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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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院
农学院
林学院
水建院
机电院
|
二类
|
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点且二级学科博士点2个以上的学院
|
≤60
|
≤25
|
1.8:3.2:5.0
|
≤35
|
≤25
|
≥40
|
材艺院
食品院
经管院
生命院
|
三类
|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学院
|
≤55
|
≤22
|
1.7:3.3:5.0
|
≤33
|
≤25
|
≥45
|
能交院
|
四类
|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院
|
≤45
|
≤15
|
0.0:2.5:7.5
|
≤30
|
≤23
|
≥55
|
计算机
马研部
人文院
理学院
|
五类
|
具有本科专业或实施本科教育的院、部
|
≤40
|
≤10
|
0.0:0.5:9.5
|
≤30
|
≤23
|
≥60
|
外语院
体育部
|
说明
|
讲师、助教的内部结构比例原则上分别按照3.2:4.3:2.5与0.7:0.3执行
|
第八条教授内部分级设岗原则
岗位设置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二级学科为岗位设置基本单位,同时考虑教学科研业绩、教师具有的年资等。
1、教授一级岗位核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2、教授二级岗位核定:教授二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要从学科建设发展出发,全校统筹考虑,原则上只在博士点学科设置。
3、教授三级岗位的核定:教授三级岗位原则上只在硕士点及以上学科设置。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科情况按以下原则比例控制教授三级岗位比例:
(1)国家级重点学科控制在教授岗位总数的40%以内。
(2)博士点学科控制在教授岗位总数的30%以内。
(3)硕士点、省(部)级重点学科控制在教授岗位总数的20%以内。
4、教授四级岗位的核定:在学校核定的教授岗位总数中,减去应核定或已聘用的教授三级及以上岗位数。
第三章岗位主要职责
第九条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1、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和方向,作为学科建设的主要责任者指导或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的制定;
2、围绕国家、地方或行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构建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并优质完成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科技计划项目;
3、组织指导制定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组织和引领所在专业方向构建教学团队;
4、指导并参与所在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主持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
5、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及以上课程(其中至少1门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
6、聘期内提交学科建设的调研报告。
第十条中初级岗位基本职责。(略)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团结协作精神;
2、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任职以来完成岗位要求的教学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条件
1-A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或“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千人计划”入选者。
2-B1国家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首位。
3-C1国家“
973”
、“
863”
项目课题主持人;或国家科技攻关(支撑)项目主持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或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
4-D1以内蒙古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论文影响因子累计8.0;或在SSC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EI(含SCI、SSCI等)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5-A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或自治区高等教育“111工程” 一层次人选;或“333人才引进工程”首席专家;或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本学科全国一级学会常务理事或二级学会、省级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以上;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以上。
6-B2国家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或省部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名或二等奖排名首位;或“五个一工程奖”排名首位;或全国高等院校优秀教材奖主编。
7-C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或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主持人;或单项不少于20万元纵向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主持人或单项不少于5万元纵向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持人。
8-D2主编、副主编本学科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学术著作。
9-D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论文影响因子累计5.0;或在SSC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EI(含SCI、SSCI等)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或在《光明日报》理论版(含SSCI等源期刊)等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或主持获得国家发明授权专利2项;或主持育成经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系(种)1个。
10-E省部级重点学科主任;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野外台站)负责人;或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质量工程”项目主持人或自治区教学名师;或省部级创新团队带头人。
1、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教授二级岗位(推荐条件)
任
教授满6年且满足业绩条件1~4条中任2条或5~10条中任3条;
任
教授满12年且满足业绩条件1~4条中任1条或5~10条中任2条。
3、教授三级岗位
具有教授资格且满足业绩条件1~4条中任1条;
任
教授满3年且满足业绩条件5~10条中任3条;或
任
教授满6年且满足业绩条件5~10条中任2条;或
任
教授满12年且满足业绩条件5~10条中任1条。
4、教授四级岗位
在核定岗位职数内,取得教授资格。具体岗位聘用条件由各教学单位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农大校发[2010]14号)中教授的业绩条件自行制定。
5、其他岗位聘用条件由各教学单位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农大校发[2010]14号)并结合学校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执行:
副教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申报副
教授一、二级岗位原则上
须任副
教授职务满3年,其中副教授一级岗位要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讲师:教学科研工作,特别是教学任务饱满,效果良好。申报讲师一、二级岗位原则上须任讲师职务满3年,其中讲师一级岗位要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博士学位可申报二级岗位。
助教:原则上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可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第五章 聘用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聘用组织
1、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岗位的设置、聘用工作,具体负责教授二级岗位人员推荐,教授三级岗位的设置、聘用,以及各教学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岗位聘用结果的审核。
2、各教学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学岗位设置、聘用工作以及推荐教授二、三级岗位人选。
第十四条聘用权限
1、教授一级岗位由国家设置评聘,教授二级岗位由学校推荐、自治区统一评审;
2、教授三级岗位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实施岗位评审、聘用。
第十五条聘用的主要程序
1、公布岗位、个人申请;
2、资格审查、岗位评聘。各教学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工作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二、三级岗位的推荐人选和四级及以下岗位的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资格复审、岗位评聘。办公室根据下达职数和岗位条件及学科分布等对上报人选进行复核,对申报二、三级岗位人员经学校专家组评审,确定二级岗位推荐人选和三级岗位拟聘人选;
4、审批。推荐、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结果公示、审核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岗位实行聘期制,聘用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七条 新进教师试用(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按照岗位条件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十八条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以各级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结合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师德和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聘至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降级聘任或不予聘任:
1、近五年未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担任实质性职务或主要精力用于校外兼职工作者;
3、近五年内有重大教学事故或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条对于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知名度、业绩突出的杰出人才或学校紧缺的新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经所在学院推荐或校长提名,学校岗位设置聘任领导小组评议通过,可予以破格聘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包含并适用于高校自然科学研究主体岗位的设置与聘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内蒙古农业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
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本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原则,从学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岗范围
本细则中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或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档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出版编辑、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和中学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部门分布:
1、教学科研单位(实验、资料、思政)、教辅单位(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农业、工程、实验)。
2、资产经营公司(中、小、幼教)和校医院(卫生)。
(二)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1、岗位总量。按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29%左右的要求,共设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578个。
2、岗位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相应教学岗位,即学生思政研究、实验技术、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卫生技术等岗位设置四级至十三级共11个等级,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和中学教师等岗位设置六级至十三级共8个等级。
3、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结构比例
|
岗位数
|
细分岗位名称
|
控制比例
|
岗位数
|
五级
|
高级
|
30%
|
173
|
副高一级
|
16%
|
28
|
六级
|
副高二级
|
41%
|
71
|
七级
|
副高三级
|
43%
|
74
|
八级
|
中级
|
55%
|
318
|
中级一级
|
25%
|
80
|
九级
|
中级二级
|
40%
|
127
|
十级
|
中级三级
|
35%
|
111
|
十一级
|
初级
|
15%
|
87
|
初级一级
|
50%
|
44
|
十二级
|
初级二级
|
40%
|
35
|
十三级
|
员级
|
10%
|
8
|
正高级岗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以核定编制或现有人数为基础设置。学校根据各专业技术系列的性质、层次、学术水平及其作用等确定相应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系列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实验技术
|
≤30
|
≤60
|
≥10
|
图书资料
|
≤30
|
≤60
|
≥10
|
工程技术
|
≤25
|
≤55
|
≥20
|
农业技术
|
≤25
|
≤55
|
≥20
|
档案专业
|
≤20
|
≤55
|
≥25
|
出版专业
|
≤30
|
≤60
|
≥10
|
思 政 研
|
≤30
|
≤60
|
≥10
|
卫生技术
|
≤20
|
≤55
|
≥25
|
中学教师
|
≤10
|
≤50
|
≥40
|
幼儿教师
|
|
≤50
|
≥50
|
二、岗位主要职责(参照教学岗位)
三、聘用条件
根据不同系列、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相一致的原则,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教学岗位的相应聘用条件,各单位(各岗位设置与聘用组织)结合学校指导性意见,分别制定各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
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参照教学岗位执行。
副高级岗位:申报副高一、二级岗位须任副高级职务满3年,其中一级岗位要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二、三级岗位要综合考虑业绩成果和任职年限。
中级岗位:申报中级一、二级岗位须任中级职务满3年,其中一级岗位要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二、三级岗位要综合考虑业绩成果和任职年限;具有博士学位可申报二级岗位。
初级岗位:原则上任初级职务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可申报初级一级岗位。
四、岗位聘用管理
(一)评审聘用组织
1、教学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评聘。
其中,有关教学单位的图书资料岗位的评审由分管领导负责、图书馆组织实施;学院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岗位的设置、评审,由分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2、其他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评聘。
(二)其他
1、学院的专职辅导员在纳入职员管理的同时可聘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权限、程序及岗位管理等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3:
内蒙古农业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育管理队伍,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范围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岗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2、学校管理岗位具体包括党政群团部门所有岗位,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及附属单位专职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管理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14%左右的要求,共设置管理岗位349个。
(二)岗位等级与控制比例。
1、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为高级职员岗位,分为4个等级,原则上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以内,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按1:2设置。三、四级职员岗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自治区任命的校级领导职数确定;五、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自治区编办核定数执行。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为中级职员岗位,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60%左右。
3、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为初级职员岗位,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三、岗位职责(略)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水平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高一级职员应具有下一级的工作经历,一般三、五、七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六、八级职员岗位上至少工作两年;四、六、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七、九级职员岗位上至少工作三年。
(三)三级至八级职员中的领导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首次岗位聘用中,管理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
1、校级正职确定为三级职员岗位。
2、校级副职确定为四级职员岗位。
3、处级正职、相当正处级人员确定为五级职员岗位。
4、处级副职、相当副处级人员确定为六级职员岗位。
5、科级正职、相当正科级人员确定为七级职员岗位。
6、科级副职、相当副科级人员确定为八级职员岗位。
7、科员确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8、办事员确定为十级职员岗位。
9、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比照同等人员条件套入相应管理岗位。原则上助理级可确定为九级职员岗位;中级可确定为八级职员岗位;副高可确定为七级职员岗位;正高可确定为六级职员岗位。
五、岗位聘用与管理
1、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三、四级职员岗位的聘用、聘期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学校负责五、六级职员岗位的聘用,七到十级职员岗位由所在单位设置、评聘。
2、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聘期一般为3年。
3、聘用程序。个人申请,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单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报岗位资格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推荐意见,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照各岗位条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4、“双肩挑”人员聘用教学岗位按附件1的相关规定执行。
5、学院的专职辅导员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岗位的同时,可根据条件,确定聘用相应的职员职级。
6、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按照现聘岗位进入管理序列相应职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工资。其中执行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下同)岗位工资的,不再参与本序列工资的调整改革和岗位的分级晋升,如果现行的岗位工资高于所套入的职员岗位工资的,先予以保留,待其职员职级发生变化后,职员职级对应的岗位工资超出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后,自然转入相应的职员岗位工资。
7、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双肩挑”人员实行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附件4:
内蒙古农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
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从服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日常运行的需要出发,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责任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聘用要有利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和服务水平。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工作需要和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事业单位工种范围等实际情况确定,特别是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而且总量从严控制。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10%以内,共设置工勤技能岗位191个,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技术工岗位分别是4个、6个、38个、95个和48个。未设置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其中一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以内。
二、岗位主要职责
(一)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
1、在本工种(岗位)上充分发挥技术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
2、掌握和推广本工种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3、进行技术革新,积极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的使用。
(二)工勤技能其他岗位(略)
三、岗位聘用条件
(一)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年度考核合格。
2、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考评,取得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证书或技师任职资格证书,且拟申报岗位工种与取得证书工种一致。
3、工龄在2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4、具有独特的技能专长,能够解决岗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下一级工勤技能人员的能力。
(二)工勤技能三、四级岗位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年度考核合格。
2、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考评,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且拟申报岗位工种与取得证书工种一致。
3、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三)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年度考核合格。
2、工人试用期满,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考评,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四、岗位聘用与管理
1、学校负责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聘用;各用人单位负责二至五级及普通工岗位的设置、聘用。
2、聘约管理。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
3、聘期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4、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以现有人员为基础,实行“老人老办法”、“人头管理”,逐步消化。
5、学校现有技术工结构比例已经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岗位结构比例,即无论取得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数量,还是已聘用人数均超出核定岗位数,按照自治区政策,现已聘用且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的,保留待遇不变,通过退休、调出、解聘、社会化等自然解员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